用电、水、气规定

制冷所安全用电、用水管理细则

制冷所用电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条 实验室电路容量、插座等应满足仪器设备的功率需求;确认仪器设备状态完好后,方可接通电源。

第二条 严禁使用不符合安全标准的电器产品(如电线、插头、插座、配电箱、稳压器、变压器等),并定期检查。无插头插座不匹配或私自改装的现象。

第三条 实验室原则上不得使用明火电炉。确须使用明火电炉进行实验的,须向实验室与设备处申报,经审核批准备案后,方可使用。

第四条 可燃性试剂,均不能用直接火加热,必须用水浴或油浴加热。需要加热的实验装置要选用安全的加热恒温措施,禁止使用电热毯、加热带、加热丝等不安全的设备。

第五条 实验室使用的烘箱、箱式电阻炉(马弗炉)、油浴设备等加热设备,使用年限为12年。

第六条 不得在烘箱等加热、产热设备附近放置纸板、化学试剂、气体钢瓶等物品。

第七条 不要违章用电,特别不要私拉乱接电源或排插串联电源。严禁插头(座)延长线无保护的从过道地面通过;插座应固定在高处;严禁超负载串联。插线板上禁止再串接插线板。插线板不随意放置地上或沙发上,手机充电器、插线板、笔记本不要放于易燃物上。同一插线板不得长期同时使用多种电器。大型仪器设备需使用独立插座。不得长期使用临时接线板。严谨裸露高压带电接头等。无电线老化、使用花线和木质配电板的现象。

第八条 大功率用电(如设备烘烤)期间,应有人员值班。长期不用时,应拔出电源插头。

第九条 无充电器、充电宝充电时人离开的现象

第十条 离开前切记关闭各种电器设备电源。

第十一条        在易燃易爆的场所,严禁进行带电作业,以防止电弧引起爆炸。应避免产生电火花或静电。

第十二条        电器设施应有良好的散热环境,不能在配电设施设备、烘箱周围堆放易燃、易爆及其它杂物。

第十三条        使用高压电器设备工作时,要穿绝缘鞋和戴橡皮手套,并站在橡皮板上,绝不能存在侥幸心理。使用电器设备时,应保持手部干燥。当手、脚或身体沾湿或站在潮湿的地板上时,切勿启动电源开关、触摸通电的电器设施。

第十四条        机房应注意控制温度。

第十五条        发现有漏电情况时,应首先封闭现场及时报告,由与业人员处理。

第十六条        各种电源开关标识要准确,发生事故时能立即断开。注意电线的干燥度,禁止在电器设备戒线路上洒水,以免漏电。

第十七条        凡电器动力设备发生过热现象,应立即停止运转。

第十八条        所有电源装置、设备,确保电器设备接地、接零良好。

第十九条        节约用电。下班前和节假日放假离开实验室前应关闭空调、照明灯具、计算机等用电器。即使在工作日,这些用电器没有必要开启时,也要随时将其关闭。

第二十条        水槽边不安装电源插座。

第二十一条  发生电器火灾时,首先要切断电源,尽快拉闸断电后再用灭火器灭火。在无法断电的情况下应使用干粉、二氧化碳等不导电灭火剂来扑灭火焰。

制冷所用水安全管理规定

第二十二条  了解实验楼自来水各级阀门的位置。

第二十三条  水龙头或水管漏水、下水道堵塞时,应及时联系修理、疏通。

第二十四条  水槽和排水渠道必须保持畅通。

第二十五条  杜绝自来水龙头打开而无人监管的现象。

第二十六条  定期检查冷却水装置的连接胶管接口和老化情况,及时更换,以防漏水。

第二十七条  需在无人状态下用水时,要做好预防措施及停水、漏水的应急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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