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用设备安全规定

制冷所常用设备安全管理规定

一条 每月整理新增固定资产、打印和张贴固定资产号,做好记录。使用设备前,需了解其操作程序,规范操作,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

第二条 对于精密仪器或贵重仪器,应制定操作规程,配备稳压电源、UPS不间断电源,必要时可采用双路供电。

第三条 设备使用完毕需及时清理设备与工作台面,做好使用记录和维护工作。设备如出现故障应暂停使用,并及时报告、维修。

制冷所机械加工设备安全管理规定

第四条  对于冲剪机械、刨床、圆盘锯、堆高机、研磨机、空压机等机械设备,应有护罩、套筒等安全防护设备。

第五条  对车床、滚齿机械等高度超过作业人员身高的机械,应设置适当高度的工作台。

第六条  佩戴必要的防护器具(工作服和工作手套,使用钻床时不可戴手套),束缚好宽松的衣物和头发,不得佩戴长项链,不得穿拖鞋,严格遵守操作规程。

制冷所冰箱安全管理规定

第七条  冰箱应放置在通风良好处,周围不得有热源、易燃易爆品、气瓶等,且保证一定的散热空间。

第八条 存放危险化学药品的冰箱应粘贴警示标识;冰箱内各药品须粘贴标签,并定期清理。

第九条  危险化学品须贮存在防爆冰箱或经过防爆改造的冰箱内。存放易挥发有机试剂的容器必须加盖密封,避免试剂挥发至箱体内积聚。

第十条  存放强酸强碱及腐蚀性的物品必须选择耐腐蚀的容器,并且存放于托盘内。

第十一条 存放在冰箱内的试剂瓶、烧瓶等重心较高的容器应加以固定,防止因开关冰箱门时造成倒伏或破裂。

第十二条 食品、饮料严禁存放在实验室冰箱内。

第十三条 若冰箱停止工作,必须及时转移化学药品并妥善存放。

 

制冷所加热设备安全管理规定

第十四条 加热设备包括:明火电炉、电阻炉、恒温箱、干燥箱、水浴锅、电热枪、电吹风等。

第十五条 使用加热设备,必须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操作。

第十六条 使用烘箱、电阻炉等加热设备时,人员不得长时间离岗,有人值守(或10-15分钟检查一次)。

第十七条 加热、产热仪器设备须放置在阻燃的、稳固的实验台上或地面上,烘箱、电阻炉等不直接放置在木桌、木板等易燃物品上。

第十八条 不得在其周围堆放易燃易爆物或杂物。电阻炉等加热设备周围要有一定的散热空间。

第十九条 禁止用电热设备烘烤溶剂、油品、塑料筐等易燃、可燃挥发物。若加热时会产生有毒有害气体,应放在通风柜中进行。

第二十条 应在断电的情况下,采取安全方式取放被加热的物品。

第二十一条 烘箱、电阻炉无超期服役现象(一般使用期限控制为12年)。

第二十二条 不使用有故障、破损的烘箱、电阻炉。

第二十三条 不使用普通塑料筐盛放实验物品在烘箱等加热设备内烘烤。

第二十四条 烘箱、电阻炉等附近不存放气体钢瓶、易燃易爆化学品。

第二十五条 使用完毕,应立即断开电源。

第二十六条 实验室不允许使用明火电炉,如有特殊情况确需使用的,须向机动学院实验室管理办公室处申请《明火电炉使用许可证》。

第二十七条 使用管式电阻炉时,应确保导线与加热棒接触良好;含有水份的气体应先经过干燥后,方能通入炉内。

第二十八条 使用恒温水浴锅时应避免干烧,注意不要将水溅到电器盒里。

第二十九条 使用电热枪时,不可对着人体的任何部位。

第三十条 使用电吹风和电热枪后,需进行自然冷却,不得阻塞或覆盖其出风口和入风口。

 

制冷所电吹风、电烙铁、电热枪等管理规定

第三十一条 未经学校管理部门许可不使用明火电炉。实验室严禁使用违规电器。

第三十二条 有许可证使用明火电炉的,其使用位置周围无易燃物品,并配备了灭火器、砂桶等灭火设施。

第三十三条 不使用明火电炉加热易燃易爆溶剂。

第三十四条 明火电炉、电吹风、电热枪、电烙铁等用毕,及时拔除电源插头。

第三十五条 无电脑、空调、饮水机等随意开机过夜现象。

第三十六条 对于不能断电的特殊仪器设备,采取了必要的防护措施(如双路供电、不间断电源等)。

 

制冷所高速离心机安全管理规定

第三十七条 高速离心机必须安放在平稳、坚固的台面上。启动之前要扣紧盖子。

第三十八条 离心管安放要间隔均匀,确保平衡。

第三十九条 确保分离开关工作正常,不能在未切断电源时打开离心机盖子。

 

制冷所通风柜安全管理规定

第四十条 配备符合要求的通风系统,并运行正常。

第四十一条 使用前,检查通风柜内的抽风系统和其他功能是否运作正常。

第四十二条 应在距离通风柜内至少15 cm的地方进行操作;操作时应尽量减少在通风柜内以及调节门前进行大幅度动作,减少实验室内人员移动。

第四十三条 切勿储存会伸出柜外或妨碍玻璃视窗开合或者会阻挡导流板下方开口处的物品或设备。

第四十四条 切勿用物件阻挡通风柜口和柜内后方的排气槽;确需在柜内储放必要物品时,应将其垫高置于左右侧边上,同通风柜台面隔空,以使气流能从其下方通过,且远离污染产生源。

第四十五条 切勿把纸张或较轻的物件堵塞于排气出口处。

进行实验时,人员头部以及上半身绝不可伸进通风柜内;操作人员应将玻

第四十六条 璃视窗调节至手肘处,使胸部以上受玻璃视窗所屏护。

人员不操作时,应确保玻璃视窗处于关闭状态。

第四十七条 若发现故障,切勿进行实验,应立即关闭柜门并联系维修人员检修。定期检测通风柜的抽风能力,保持其通风效果。

第四十八条 每次使用完毕,必须彻底清理工作台和仪器。对于被污染的通风柜应挂上明显的警示牌,并告知其他人员,以免造成不必要的伤害。

第四十九条 通风柜内及其下方的柜子不能存放化学品。

第五十条 有毒有味实验在通风橱内进行。

第五十一条 换气扇使用正常风机固定无松动、无异常噪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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