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种设备安全规定

制冷所特种设备安全管理规定

制冷所简单压力容器管理规定

第一条 容器由筒体和平封头、凸形封头(不包括球冠形封头),或者由两个凸形封头组成;

第二条 筒体、封头和接管等主要受压元件的材料为碳素钢、奥氏体不锈钢;

第三条 设计压力小于或者等于1.6MPa

(一) 容积小于或者等于1000L

(二) 工作压力与容积的乘积大于或者等于2.5MPa·L,并且小于或者等于1000MPa·L

(三) 介质为空气、氮气和医用蒸馏水蒸发而成的水蒸气;

(四) 设计温度大于或者等于-20℃,最高工作温度小于或者等于150℃;

(五) 非直接火焰的焊接容器。

第四条 设计:

(一)设计资质:

简单压力容器设计的单位应当具备A1级、A2 级、C 级、D1 级或者D2 级中任一项压力容器设计资格。

(二)设计总图包括:

1. 依据的规范、标准名称;

2. 压力容器名称;

3. 主要受压元件材料牌号及材料要求;

4. 设计条件,包括设计温度、设计压力、最高工作压力、推荐使用寿命、介质、腐蚀裕量等;

5. 主要特性参数,包括容积、总重等;

6. 焊接方法和要求;

7. 防腐蚀要求(必要时);

8. 耐压试验要求,包括试验压力、介质等;

9. 射线检测或者爆破试验要求;

10. 安全附件的规格和订购的特殊要求;

11. 铭牌样式(见附件)和位置;

12. 运输包装和安装的要求(必要时);

13. 其他特殊要求。

第五条 制造:

(一)制造单位资质:

制造单位应当具备A1 级、A2级、C 级、 D1 级或者D2 级中任一项压力容器制造资格。

(二)水压试验:

耐压试验压力,PT=1.5P(式中P—简单压力容器的设计压力,MPa

(三)铭牌内容:

1. 制造单位名称和制造许可证编号;

2. 产品名称和编号;

3. 制造日期;

4. 设计压力和设计温度;

5. 推荐使用寿命;

6. 工作介质。

(四)提供资料:

1. 供产品合格证

2. 使用说明书

3. 竣工图(复印件)

4. 监督检验机构出具的制造监督检验证书

第六条 使用

(一)使用单位负责简单压力容器使用的安全管理。

(二)简单压力容器不需要办理使用登记手续。

(三)在推荐使用寿命内的简单压力容器,不需要按《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进行定期检验。


制冷所固定式压力容器管理规定

第一条 固定式压力容器界定

(一) 最高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1MPa

(二) 工作压力与容积的乘积大于或者等于2.5MPa·L

(三) 盛装介质为气体、液化气体以及最高工作温度高于或者等于其标准沸点的液体。

(四) 移动式空气压缩机的储气罐按照固定式压力容器进行监督管理。

(五) 容积大于1L 并且小于25L,或者内直径小于150mm 的压力容器,只需要满足本规程总则和设计、制作资质的规定,其设计、制造按照相应产品标准的要求。

第二条 设计

(一)设计资质:

压力容器设计单位的许可资格、设计类别、品种和级别范围的划分应当符合《压力容器压力管道设计许可规则》的规定;

压力容器的设计总图上,必须加盖压力容器设计许可印章(复印章无效),设计许可印章失效的图样和已加盖竣工图章的图样不得用于制造压力容器;

(二)设计总图包括:

1. 压力容器名称、类别,设计、制造所依据的主要法规、标准;

2. 工作条件,包括工作压力、工作温度、介质毒性和爆炸危害程度等。

3. 设计条件,包括设计温度、设计载荷(包含压力在内的所有应当考虑的载荷)、介质(组分)、腐蚀裕量、焊接接头系数、自然条件等,对储存液化气体的储罐应当注明装量系数,对有应力腐蚀倾向的储存容器应当注明腐蚀介质的限定含量;

4. 主要受压元件材料牌号与标准;

5. 主要特性参数(如压力容器容积、换热器换热面积与程数等);

6. 压力容器设计使用年限(疲劳容器标明循环次数);

7. 特殊制造要求;

8. 热处理要求;

9. 无损检测要求;

10. )耐压试验和泄漏试验要求;

11. 预防腐蚀的要求。

12. 安全附件的规格和订购特殊要求(工艺系统已考虑的除外);

13. 压力容器铭牌的位置;

14. 包装、运输、现场组焊和安装要求。

第三条 制造

(一)制造单位资质:

压力容器制造(含现场组焊)单位应当取得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

压力容器的制造单位应当接受特种设备检测机构对其制造过程的监督检验。

(二)铭牌内容:

1. 产品名称;

2. 制造单位名称;

3. 制造单位许可证书编号和许可级别;

4. 产品标准;

5. 主体材料;

6. 介质名称;

7. 设计温度;

8. 设计压力、最高允许工作压力(必要时);

9. 耐压试验压力;

10. 产品编号;

11. 设备代码(特种设备代码编号方法见附件D

12. 制造日期;

13. 压力容器类别(按照规程附件A,分为第Ⅰ、Ⅱ、Ⅲ类);

14. 容积(换热面积)

(三)提供资料:

1. 竣工图样,竣工图样上应当有设计单位许可印章(复印章无效),并且加盖竣工图章

2. 压力容器产品合格证

3. 产品质量证明文件(包括主要受压部件材质证明书、材料清单、质量计划或者检验计划、结构尺寸检查报告、焊接记录、无损检测报告、热处理报告及自动记录曲线、耐压试验报告及泄漏试验报告等)

4. 产品铭牌的拓印件或者复印件

5. 特种设备制造监督检验证书(适用于实施监督检验的产品);

6. 压力容器设计文件。

第四条 安装改造维修

(一)单位资质

取得相应的制造许可证或者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证的单位;

(二)安装改造维修告知

压力容器在安装改造维修前,从事压力容器安装改造维修的单位应当向压力容器使用登记机关书面告知。

第五条 使用

(一)压力容器使用登记

压力容器的使用单位,在压力容器投入使用前或投入使用后30 日内,应当按要求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逐台办理使用登记手续。登记标志放置位置应当符合有关规定。

(二)压力容器技术档案

1.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

2. 压力容器登记卡;

3. 压力容器设计制造技术文件和资料;

4. 压力容器年度检查、定期检验报告,以及有关检验的技术文件和资料;

5. 压力容器维修和技术改造的方案、图样、材料质量证明书、施工质量证明文件等技术资料;

6. 安全附件校验、修理和更换记录;

7. 有关事故的记录资料和处理报告。

(三)压力容器操作规程

压力容器的使用单位,应当在工艺操作规程和岗位操作规程中,明确提出压力容器安全操作要求,其操作规程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1. 操作工艺参数(含工作压力、最高或者最低工作温度);

2. 岗位操作方法(含开、停车的操作程序和注意事项)

3. 运行中重点检查的项目和部位,运行中可能出现的异常现象和防止措施,以及紧急情况的处置和报告程序。

(四)作业人员

压力容器的安全管理人员的操作人员应当持有相应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

(五)报检

使用单位应当于压力容器定期检验有效期届满前1 个月向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

制冷所起重设备管理规定

第一条 起重机械设备需定期检验,确保其安全有效。

第二条 起重机械从业人员须经过有关单位组织的培训,持证上岗,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操作。

第三条 在使用各种起重机械前,应认真检查。

第四条 起重机械不得起吊超过额定载重量的物体。

第五条 无论在任何情况下,起重机械操控范围内严禁站人。

气体钢瓶安全使用管理规定

根据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TSG R0006-2014《气瓶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第一条 使用单位需确保采购的气体钢瓶质量可靠,标识准确、完好,不得擅自更改气体钢瓶的钢印和颜色标记。


第二条 气瓶应该通过学校物资科采购、更换、回收,物资科不能提供确需要从外部购置的需要由实验室主任到实验室管理办公室备案。购买流程符合上海交通大学要求。

第三条 气体钢瓶存放地应严禁明火、保持通风和干燥、避免阳光直射,配备应急救援设施、气体检测和报警装置。

第四条 气体钢瓶须远离热源、放射源、易燃易爆和腐蚀物品,实行分类隔离存放,不得混放,不得存放在走廊和公共场所。空瓶内必须保留一定的剩余压力(不小于0.05MPa),与实瓶应分开放置,并有明显标识。

第五条 气体钢瓶须直立放置,妥善固定,并做好气体钢瓶和气体管路标识,有多种气体或多条管路时需制定详细的供气管路图。

第六条 供气管路需选用合适的管材。易燃、易爆、有毒的危险气体(乙炔除外)连接管路必须使用金属管;乙炔的连接管路不得使用铜管。

第七条 使用前后应检查气体管道、接头、开关及器具是否有泄漏,确认盛装气体类型并做好应对可能造成的突发事件的应急准备。

第八条 使用后,必须关闭气体钢瓶上的主气阀和释放调节器内的多余气压。

第九条 移动气体钢瓶应使用手推车,切勿拖拉、滚动或滑动气体钢瓶。吊装时严禁使用电磁起重机和金属链绳。

第十条 严禁敲击、碰撞气体钢瓶; 严禁使用温度超过40℃ 的热源对气瓶加热。

第十一条 实验室内应保持良好的通风;若发现气体泄漏,应立即采取关闭气源、开窗通风、疏散人员等应急措施。切忌在易燃易爆气体泄漏时开关电源。

第十二条 对于气体钢瓶有缺陷、安全附件不全或已损坏、不能保证安全使用的,需退回供气商或请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及时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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